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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9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合集]

【发布单位】

浙江省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6〕47号【发布日期】

2006-08-28【生效日期】

2006-08-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6〕47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10号),现就我省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工资偏低问题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况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手段,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重点监控农民工相对集中行业的企业和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各地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逐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按规定预交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各级政府应建立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同时,将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按规定支付超时加班加点工资列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重点内容之一,适时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各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农民工正常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农民工工资水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价报酬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不得以农民工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增长的作用,调节和指导各类企业适时增加职工工资,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促进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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