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鲁财企[2008]24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经贸委(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资金投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关闭小企业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持续开展,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整优化资金投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的作用,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关闭小企业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依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安全生产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对小钢铁、小煤矿、小水泥、小化工、小纺织等小企业及对落后生产线、生产设施等的关停措施。
第三条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小企业关闭及落后生产设施、生产线拆除销毁费用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突出重点、适度集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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