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上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试论代表辞职制度
本文所指的代表辞职制度,是指那些因工作需要指定提名而当选的人大代表,又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时,虽未调离本行政区域,但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制度。
对于这样一项制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违反法律的强加于人的做法。因为这些代表是经过合法的途径依法选举产生,虽岗位变了,职务变了,但未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应该继续有效,任何组织无权要求其自动辞去代表职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些代表是因“工作需要”指定安排提名而当选的,现“工作需要”这个前提不存在了,理应要求辞去代表职务,使继任的领导干部能依法及时补选为人大代表。笔者执后一种观点。
一、支持代表辞职制度的主要理由
(一)代表辞职制度,符合代表结构合理安排的本意。
代表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合理性。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就要体现这“三性”。那些因工作需要指定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是各级组织保证当选的重点,也是代表选举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准之一。原因是什么。就是因为“工作需要”。现“工作需要”这个前提不存在了,理应辞去代表职务,让那些继任的领导干部又能因“工作需要”依法及时补选为人大代表,为履行相关职责提供前提条件,让“工作需要”原则贯彻始终,而不是一选定终生,一定要到任满届为止,不管代表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真正需要。不可否认,若
不实行代表辞职制度,到一届任期的后几年,很可能出现一个部门或单位出现几个代表,而另外一大行业甚至一大系统没有一名代表的现象,而代表辞职制度的有效实施,符合代表合理安排的初衷,也是代表布局合理的延续。
(二)代表辞职制度,是法律精神的真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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