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上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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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作者:纪世雄
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2期
[摘要]在当今社会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吸引各方关注的社会问题,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变得十分迫切。在当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纳入到社会保障的体系中去,实现城镇与农村社会保障的衔接,更加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2-0022-01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显得十分紧迫。
一、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对失地农民权益的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等多项权利,但是在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权转换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却受到严重的侵犯,土地补偿费和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过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这样的标准由于没有考虑到现实情况和市场的供求关系,导致补偿标准过低,很多农民虽然拿到了这部分补偿费,但由于农民没有其他的技能,在以后就业和子女教育以及长期的发展方面,就显得明显不足,在补偿费用完之后,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就会显著下降,陷入困境。因此,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对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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