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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档案馆档案利用 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档发[2008]12号

各涉农区县档案局、农委、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级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使档案工作切实有效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2008年10月10日

北京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村级档案工作,逐步实现农村档案工作规范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办法》及《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在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村级档案属村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和区、县的涉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与档案部门齐抓共管,做好村级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村级档案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纳入目标考核责任体系,加大支持和投入力度,使档案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事业同步发展。乡镇档案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的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对村级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明确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档案工作与本村各项工作同步发展。

第八条各村要设立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本村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与指导。

第九条各村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档案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定期接受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条村档案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保密、借阅、移交、统计、鉴定、销毁等制度,并坚持实施。

第十一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由专人或承办人按时整理向档案室归档,交接双方应清点核对,履行签字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十二条各村应按照《北京市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及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本村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乡镇档案机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村级档案可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和具有档案性质的实物等门类。各门类文件材料归档时间分别为:

(一)文书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会计文件材料由会计人员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一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

(三)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归档;

(四)胶片照片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1个月内连同底片、文字说明一并归档;数码照片由拍摄者在拍摄完毕后1个月内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数码照片应定期刻成光盘,反映重要职能活动的应进行冲扩后进行保存

(五)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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