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宅小区共同管理资金指导意见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
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区(县)建设委员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
总则称“区县建委”)参加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一般事故,并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调查处理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发现重大隐患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接受调查、询问。
第六条区县建委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区县政府的批复文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
2设委。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七条区县建委应责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立即停工整改。
发生一般事故的,停工7天整改;发生较大事故的,停工15天整改;发生重大事故的,停工30天整改。
施工单位整改后报请区县建委复查,区县建委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八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复核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依据前款进行复核时,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相应时间的招投标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90至120日。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按下列时限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相应时间的招投标资格):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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