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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依法惩治盗窃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两高”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

数额标准之考量“数额较大”之特别规定四类特殊盗窃行为之认定不起诉或免除处罚之规定文物保护之特别规定财物数额之认定方法盗窃未遂之处理单位组织指使盗窃之处理

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情况。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就《解释》所涉焦点事项予以了详细解读。

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焦点】

盗窃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据统计,2011年、2012年人民法院一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222078件,占当年所有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72%、22.51%。

【解读】

孙军工表示,1997年刑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对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盗窃犯罪案件审理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刑法修正案

(八)》也对盗窃罪作出重大修改,为指导和规范司法实践,“两高”出台《解释》

数额标准之考量

【焦点】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解读】

胡云腾表示,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通过盗窃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增长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解释》明确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与《98年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数额标准作出如上调整的原因,主要基于四点考量。

一、1997年至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4.6倍和3.7倍。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近年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均对数额标准作了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规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和20万元以上。2011年“两高”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则相应调整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盗窃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当与类似犯罪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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