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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粤发〔2010〕10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0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等,不得遗漏。重点是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务,同时,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对已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率,珠三角地区提高到90%以上,其他地区提高到85%以上。

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三、工作主要内容

1、准备工作。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宣传发动、编制经费预算、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收集图件资料等。

2、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查清每宗土地基本情况,核定所有权权属界线界址。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大比例尺地籍测量。

3、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建设或完善土地登记数据库,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4、组织登记发证。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分别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具有所有权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发放到每个使用权者,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政策规定的,只造册备案,不确权登记。

5、成果检查、总结

四、职责分工

市、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农业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备独立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五、技术路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形成的地类数据、权属界线以及在行政村一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为基础,采用1:500—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放大航片或数字线划图为工作底图,通过实地调查(包括村民指界)标定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将权属界线核定至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一级,并将标定的界址点位或实测坐标数据叠加到二次调查数据库上,经室内比对地物影像,调整修正界址点位后,输出界址、面积数据和宗地图。已办理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土地和国有独立工矿用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和地类数据为依据,确认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土地权属界线和地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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