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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市供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设部和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6号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和省卫生厅湘建[1997]城字第325号文件《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株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建设储水和加压供水系统,使用水箱(塔)、蓄水池、水泵、管道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二次供水所设置的水箱(塔)、蓄水池、水泵机组、管道、电气控制装置以及配套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三条凡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使用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株洲监测站受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检验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由其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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