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程职业学院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县直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落实县委“一二五六”发展思路,充分发挥目标考核的导向、监督、激励作用,调动部门、单位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实施分组分类考核,将考核对象(90个部门、单位)按部门、单位性质和职能分为县委序列部门、有招商引资任务的经济部门、无招商引资任务的经济部门、县政府序列非经济部门、单位四类(见附件
1)。
二、考核内容及权重
实行千分制考核,主要考核党务政务目标完成情况、共性目标完成情况、社会评议情况等。
(一)党务政务目标任务(400分)
1、本职工作(300分)
主要考核部门、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任务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中本部门、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由部门、单位自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县督查考核办公室下达并考核认定。
2、专项督查(100分)
(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专项督查事项。(30分)
(2)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专项督查事项。(70分)
由县督查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县两级对专项督查事项的实际要求制定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提报考核结果。
(二)共性目标任务(500分)
1、精神文明建设(100分)
2、党的建设(100分)
3、党风廉政建设(100分)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含信访工作)(100分)
5、软环境建设(100分)
分别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纪检委、县委政法委、县机1
关效能监察中心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提报考核结果。
(三)综合评议(100分)
(未完,全文共2082字,当前显示6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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