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
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委[2002]3号2002年1月30日)
为适应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竞争力,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发展一批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
大力扶持与农民签订订单合同、形成紧密利益关系的农业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同)。省重点扶持一批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欠发达地区1500户以上)的外向型、科技含量较高的加工型龙头企业,扶持一指重点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今、明两年,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2000万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项目。省经贸委要加大对食品加工龙头企业技改贷款贴息的力度,市、县也要安排一定的技改资金。国家级和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运用先进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浙政发[2001]29号文件的有关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享受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一样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执行大工业用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经省认定的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科技园区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的用电,再给予适当优惠,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所需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继续由省里单列2万亩指标,直接安排到项目。农业龙头企业直接为农服务项目建设征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按征地成本价出让或免收级差地租。农业龙头企业所需农产品收购场地用地和农业用地,在与所在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租赁和入股的办法。
二、加强对农业和龙头企业的信贷服务
农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要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70%以上要投向农业及相关行业,新增贷款的40%以上用于农户。允许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符合和相关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联合组建形式多样的农贷担保机构,各级财政给予适当的扶持。对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贷;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在商业汇票的开立、承兑、贴现及再贴现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农产品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位的,出口企业可以凭出口退税凭证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贷款利息由本级财政予以适当贴息;对企业用于出口农产品的仓储、保鲜设施建设方面的贷款,各级财政可给予贴息补助。
三、大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专业协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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