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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