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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资源的刑法保护研究

杨素兰伍文彬(贵州民族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6-0000-01摘要:近年来,水资源的问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基于水资源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以及水资源民事、行政手段保护的局限性,为避免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活动,依靠刑法手段保护水资源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论述水资源的刑法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水资源保护刑事立法和司法的若干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水资源刑法保护无过错责任

一、水资源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1.水资源的自身价值要求

自然资源的价值是指其本身能够满足人类需求的客观属性,水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同样也符合这一特征,其价值维度具体来讲可以从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加以考量。

第一,水资源的经济价值。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在于其有用性,有用性是水资源本身所具有的某种能满足人类需求的功能,无有用性即无价值存在。水为生命之源,正为人所必需,因此,水资源首先具有价值属性。作为水资源有用性的一个必然延伸,由于水资源地域分布的不平衡性、有限性以及人类活动对于水资源的破坏,水资源存在稀缺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必然也存在经济价值。以贵阳市“两湖一库”为例,其水资源的丰富程度、水质的好坏等,直接影响着生产和几百万人民群众的生活,并进而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

第二,水资源的社会价值。水资源的社会价值在于其社会性,水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人离不开水,同时,水资源对于人们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有重要影响,能够给人们提供满足精神享受的游泳、划船等活动,如贵阳市“两湖一库”[贵阳市“两湖一库”是指贵阳市辖区内的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他们每天向贵阳市供水55万吨,占贵阳市城区城市用水量的60%,保障着120多万贵阳市民的饮水。]中的红枫湖在为贵阳市区提供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同时,政府还着力对其进行了旅游开发,对人们在繁重的工作之余放松心情、愉悦生活在一定时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第三,水资源的生态价值。水资源的生态价值在于其是生态环境的必然要素,水资源环境是自然环境的要素之一,是生物生存的必要场所,水资源遭受破坏将直接影响到环境,出现物种灭绝、土地荒漠化等严重后果,人类的生存环境将受到严重的挑战。

2.水资源民事、行政手段保护的局限性

在现今保护水资源的措施中主要是通过民事、行政、刑法三种手段来实现的。民事手段是运用最为广泛的措施,同行政手段一道在保护水资源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两种手段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表现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关系,其主要功能在于使利益被侵害一方的损失得到弥补,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危害、赔礼道歉等,对于利益侵害行为本身缺乏必要的惩罚和管制;行政手段保护水资源是通过行政责任来实现的,行政责任的功能在于维护公共管理秩序,打击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但其惩罚力度和强制力不够,并且行政执法权的实行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较为严重,大大削减了其执行力。

3.水资源刑法保护的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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