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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者:123456发布时间:2010-8-25阅读:602次

(1997年12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4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储存、加压,再供用户饮用的形式。

从事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中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独立系统的二次供水设施和与建设项目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未完,全文共1583字,当前显示5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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