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典立
1997年12月6日
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把集中式供水网络中的管道水,通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以满足人们饮用需求的过程。
从事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受其委托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中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和统一管理,防
止二次污染。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及与建设项目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审查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
第六条独立系统的二次供水设施及与建设项目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竣工后,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
企业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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