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发布单位】

8160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8-05-22【生效日期】

1998-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2日郑州市第十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以里程、时间计费的经营客车。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市市辖各区(不含上街区,下同)行政区域内和新郑机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相关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有偿出让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本条例施行前无偿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转让其经营权时,须缴纳有偿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管理、监督、服务。

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第七条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二)组织开展行业优质服务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

(三)会同有关方面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四)会同有关部门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乘客比较集中的场所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并做好管理工作;

(五)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

(六)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七)开展法制教育,做好行业培训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九)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单位自用客运汽车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应当申请办理兼营许可证。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和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车载通讯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五)有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和资金;

(二)有本市常住户籍;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持有汽车驾驶证件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本条例施行前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受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限制


(未完,全文共6445字,当前显示142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