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奉化区国有企业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相关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宁波市奉化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奉化区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融资及对外担保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区属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有序开展而筹措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区属企业以自身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
第五条区属企业是融资和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融资和担保决策程序、内控风险管理等制度,并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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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举债、借新还旧、存量债务消化、项目支付、分季度安排等内容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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