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本站推荐]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9号令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蓄水池、水箱、水塔以及附属管网、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处理、加压后提供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洁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工作。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工作。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检测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住宅、商场等建筑物的工程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压力标准、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遵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及时向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塔)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修、管理;
(二)水池(箱、塔)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顶部设有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箱、塔)结构坚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通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箱、塔)的装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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