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可能[小编整理]
刑事侦查学
沉默权制度引入的思考
10法学五班王源2010300080205沉默权制度是否应该引入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之中,每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总能引起极大关注和热烈讨论。特别是,近年来大量因刑讯逼供而引起的冤假错案频频被曝光,引起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制度的强烈质疑,严重打击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价值的信心。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一些学者试图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已经相对成熟的沉默权制度,解决我们所面临刑事侦查困境,探索刑事法治发展的道路。
(一)沉默权释义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讯官员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而并不因此受到追究的权利,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项权利。沉默权制度是被追诉者面对追诉机关时的防御手段,其消极作用在于被追诉者在面对警察讯问时有保持沉默,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而其积极作用在于违反沉默权规则所获得的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有权请求不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沉默权制度历史渊源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及形成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在社会因素及司法实践的孕育之中逐步确立。
追溯历史,沉默权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阶段。第一阶段为消极沉默权阶段,即不得以被追诉者之沉默做出不利于他的推论,其标志是英国17世纪的约翰·李尔本案件。第二阶段是积极沉默权阶段,即将被追诉者的沉默转化为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的义务,其标志为美国于2o世纪60年代确立的“米兰达规则”。第三阶段是限制沉默权阶段,即对沉默权的行使做出适当限制,其标志是英国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下面,将重点介绍沉默权确立的标志——米兰达案及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形成的一个重要背景是美国国家基本法对刑事诉讼、刑事侦查中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已经形成。1791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1868年批准生效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进一步规定:禁止执法人员“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为沉默权的实现提供了程序保障。1963年3月3日晚,米兰达在车内强暴一名妇女,随后释放。后经被害人描述和辨认,警方依法逮捕了米兰达,米兰达供认罪行并在供认书上签字。案件宣判之后,米兰达以警察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为由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美国最高院支持了米兰达的诉讼请求,认为被告虽没有受到身体强迫,但是“警察局的关押环境和复杂的讯问手段就构成了警察迫使许多嫌疑人讲话的不可否认的力量”,这种场合下所作的供述不足为证。由此,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应运而生,它要求警察在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后进行讯问前,必须告知其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即“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会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
(三)针对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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