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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住宿管理制度

农民工管理制度

一、总

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总公司、长韶娄高速公路总监办及山东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工,是指我部选择的施工班组从社会招用的在我合同段从事生产建设服务的临时用工。

第3条

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

一般规定

第4条

本合同段民工实行“谁带班,谁负责”方式进行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班组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施工班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住宿、生活、安全、计划生育、禁毒、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

第5条

施工班组进场后由班组负责人到工区或项目经理部报到,领取《民工管理办法》,填写登记项目经理部统一定制的民工花名册(见附件1)。

第6条

民工花名册上的每一项必须认真填写,并附上对应民工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或劳务机构证明)。

第7条

民工花名册及证明必须在进场后的第2天(省外最多5天)上交经理部行政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各1份备查,形成完整的民工档案。

第8条

行政办公室根据班组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民工,严禁拒绝招用,现场查核出现未登记民工,按处罚条款处罚施工班组。

第9条

因民工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民工和其所在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10条

对首批进场民工,由工区牵头,项目经理部安全科参加进行联合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和签认手续。交底内容包括相关作业的质量、安全、工艺及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11条

对新进民工,除履行登记外,由施工班组负责人根据联合技术交底记录进行个别交底,并上报交底签字记录。

第12条

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班组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民工之间的暴力冲突,产生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一切后果由发生冲突的双方共同承担外。

第13条

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收藏好自己的物品,对物品的丢失或被盗而造成的损失民工自行承担。

三、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14条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省厅、业主相关加强安全管理文件精神,宣传安全文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15条

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预案,建立三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档案,落实安全责任,负责和施工班组、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组织施工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等。

第16条

监督检查施工班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班组民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

第17条

对机械操作手、爆破工、架子工、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分工种建立特殊工种档案。

第18条

定期召开经理部相关部门、各工区、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19条

组织安全知识讲座、培训,开展劳动竞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比,表彰先进班组、处罚违章行为。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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