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探讨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广新局、各乡镇政府、各医疗机构、:
为了有效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河北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保留诉讼权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属地管理原则。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对于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异地(非医疗机构所在地)调解的纠纷,被申请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受理的也可异地调解。
二、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调解委员会设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设立泊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组建法学专家库和医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调解。
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市直医院要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或确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情况报市卫生局、司法局备案。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3.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4.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6.及时向市司法局、卫生局汇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三)建立调解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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