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纠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纠纷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医疗纠纷过程中所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涉及医疗纠纷的各科室和人员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
第五条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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