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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学习摘要

时间:2018年11月13日地点:会议室参加人员:厨房全体人员主讲:张瑞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新颁布《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在原《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主要的创新和突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理顺监管体制,加强全程监管二是建立风险监测制度三是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四是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五是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六是将保健食品纳入其中七是规定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三、学习食品安全法应把握的几点。《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的消费环节、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学习和执行这部法律需要注意这几个方面的条款:

(一)、行政许可方面。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这意味着我们办理行政许可时要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才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第2款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这是为了避免行政许可的重复和监管部门职责的交叉而设定。

第一百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

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这是为维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规定,避免因新法的施行而增加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二)、问题食品召回方面。第五十三条第4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从这条看出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只是“可以”。问题食品召回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强制性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因为该条前三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用的词语都是“应当”,这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对问题食品召回的义务。

(三)、食品检验方面: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从这条看出国家不仅以法律明文形式废除了食品免检制度,也规定了监管部门在食品检验的工作要求,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是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不仅符合当前经济环境的要求,也是为了促进食品行业健康的发展。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面:第七十一条第2款规定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从这款来看,我们在以后工作中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举报,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组织调查处理,避免承担通报不及时而造成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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