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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2006年09月15日09:30

一、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的意义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有关精神,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该项政策的出台,在完善高校资助体系,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等方面有积极意义。

(一)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对加大资助贫困学生的工作力度,减轻家庭贫困学生的还款负担,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有利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供求矛盾和基层单位的人才紧缺状况,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对于创新工作机制,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理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教育、财政和银行各方关系,化解贷款风险,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积极作用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代偿办法》)主要内容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含义

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3、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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