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

1、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应当担任该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医师担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将该医疗机构作为其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

2、在城市设立诊所的个人需为执业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需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如果申请人不是执业医师,可以以公司或单位名义申请,在诊所名称中要体现申请单位;

3、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鲁卫发[2017]24号)文件规定,设置诊所的原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已经取消

类别:

1、医疗机构类别限于《2017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类别。注意专科医院概念。专科医院包括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儿童医院、血液病医院等。整形外科医院与美容医院属于专科医院下的两种不同类别。康复医院不属于专科医院。

2、根据新版省卫计委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规程,审批医院、妇幼保健院时,应当根据《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其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中予以明确。不再仅仅根据床位数划定其级别。

3、根据《2017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名称:

1、医疗机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识别名称包括地名、单位名、个人姓名等,通用名称指医疗机构类别。

2、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3、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4、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5、关于“公司”的误解。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以“公司”等字样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以历史或者当代名人名字命名的,以及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不予核准。即xx医院有限公司是不行的,xx有限公司xx医院是可以的。床位:

1、申请设置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核定为二级医疗机构的,其设置床位数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张或达到本专科类别三级医院基本标准床位数的60%以上

2、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

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开展超过1500张床位公立医院备案工作的通知》,“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备案和公示制度,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床以上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服务对象:

1、服务对象分为“社会”和“内部”


(未完,全文共6971字,当前显示133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