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和综合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郑光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或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共11项。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税目税率种类繁多,计算较为复杂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
1、在税率设计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在确定应纳税所得时,工资、薪金所得是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2000元、对在境内无住所而从境内取得收入以及在境内有住所而从境外取得收入和其他外籍人员减除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后的余为应纳税所得
—1—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每月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对稿酬所得再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财产租赁所得还允许扣除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税金及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超过20000—50000元的,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对超过50000元的部份,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对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减除任何费用。由此可见,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较为复杂。
(二)、部份税率太高,税负太重
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上,除工资、薪金所得按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项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较为合理外,对其余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八项执行20%的比例税率,已相当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营业税娱乐业的税率,象城镇的房产租赁收入,加上12%的房产税、5%的营业税以及按规定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负将更高,叫纳税
—2—人难于接受。
(三)、对隐性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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