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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本细则所称质量行为标准化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502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对企业和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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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

本细则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是指按照“施工质量样板化、技术交底可视化、操作过程规范化”的要求,依据国家、省相关现行规范标准,实施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施工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控制的全过程,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的具体做法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做出的相应规定。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自检自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参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内容每月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四条(监理职责)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当复核2

不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第五条(管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结果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

第二章项目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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