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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公司在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公司安全部对公司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项目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全部具体监督落实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条加强综合整治,安全部联合工程部、生产计划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七条项目部各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为管理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安全管理基本术语

第十条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本实施细则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即为了确保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而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措施——为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施,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确定安全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计划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达到预定目标的具体行为。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任何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不安全行为是指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去做的违章作业行为,管理者不按安全制度规定的违章行为等;制度缺陷是指管理制度制定时存在漏洞或不切合实际,劳动组织的不合理,人员操作技能搭配不合理等。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物质条件包括物、作业环境潜在的危险。

第十五条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第十六条“三宝”——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保护目的的安全网。

第十七条“四口”——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第十八条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现场适用的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塔吊、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1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第二十条高大规模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

第三章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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