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有序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是指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穗字〔2008〕1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由市财政设立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政策实施期内跨年度递延使用,根据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实际进度控制使用。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专项资金实行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局、市住房保障办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审核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为补贴奖励资金、项目资助资金与服务保障资金三部分。补贴奖励资金是指按照〘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由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的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费;
(二)对高层次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返还补贴;
(三)对“羊城学者”特聘专家给予岗位津贴;
(四)对高层次人才给予住房货币补贴;
(五)对高层次人才给予资料津贴;
(六)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给予生活补助和安家费;
(七)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颁发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部分);
(八)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项目资助资金是指按照〘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凡符合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领域)发展方向的项目(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专项资金给予择优资助的项目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九)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和贷款贴息补助;
(十一)对“羊城学者”特聘专家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十二)对“121人才梯队工程”人选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资助;
(十三)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所需补助、资助经费;
(十四)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颁发奖金(用于获奖者科研经费补助部分);
(十五)对高层次人才发起举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研修、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给予经费资助;
(十六)对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扶持培养资助。
服务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为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使用的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十七)高层次人才年度休假体检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用;
(十八)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十九)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专项补贴;
(二十)高层次人才公寓专项资金;
(二十一)高层次人才工作组织管理经费。
上述资助、补贴和奖励项目,其中第
(一)、
(二)、
(五)、
(六)、
(八)、
(九)、
(十二)、
(十三)、
(十五)、
(十七)、
(十九)项主管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
(三)、
(七)、
(十一)、
(十四)、
(十六)、
(二十一)项主管部门为市人才办,第
(四)、
(二十)项主管部门为市住房保障办,第
(十)项主管部门为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第
(十八)项主管部门为市卫生局。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及审批、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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