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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仲裁委员会办案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 兰州仲裁委讲解

第一篇:兰州仲裁委员会办案细则(征求意见稿).doc-兰州仲裁委讲解兰州仲裁委员会办案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仲裁案件的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据兰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规则,结合仲裁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会依法受理的仲裁案件。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会工作人员、仲裁庭组成人员办理和审理仲裁案件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协议管辖)

当事人书面约定本会仲裁的,本会应予受理。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但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的,本会可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在双方当事人订立补充协议后,予以受理;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仲裁原则)

仲裁庭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仲裁案件。

第六条(道德纪律)

仲裁庭组成人员及记录人员应具有下列职业道德: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二)公正仲裁,铁面无私;

(三)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四)勤勉工作,热情服务

仲裁庭组成人员及记录人员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隐瞒证据,伪造证据;

(二)不得泄露仲裁工作秘密和当事人商业秘密;

(三)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

(五)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第七条(细则未规定的执行依据)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仲裁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仲裁条件)

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接待人员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申请仲裁应当符合本会仲裁规则第十四条所列的条件。

第九条(仲裁事项)

仲裁申请书载明的事项,应当符合《仲裁规则》第十六条的有关

规定。

第十条(申请时的举证)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应当提交与合同纠纷仲裁案件有关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仲裁协议、合同文本及附件;

(三)支持其仲裁请求的有关的票据、信函、材料,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

(四)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材料、证明文件

经办人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证明文件时,应填写清单并签收。清单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及收到的日期。

证据材料、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毁。清单一式两联,清单格式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印制。清单签收后,一联留存,一联交当事人收存。第十一条(申请时的补证)

经审查,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仲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七天内补全;逾期未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二条(仲裁申请的处理)对下列仲裁申请,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有《仲裁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纠纷,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二)有关仲裁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驳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当事

人转向本会提起仲裁,如果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再次向本会提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四)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应予受理;

(五)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当事人坚持申请仲裁的,可予受;

(六)仲裁协议有《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仲裁协议无效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七)一方当事人请求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的,应予受理。第十三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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