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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高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高校学术行为,维护高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魄。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侧重于高校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领域。第三条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第四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高等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高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省教育厅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高校要将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七条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高校要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八条高校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高校网站要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要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省教育厅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自然科学研究领域设在科学技术处,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设在社会科学处),负责指导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高等学校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研究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上报。第十条学风建设办公室具备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定期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六)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学校应当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职责。学校设立的学风建设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院系学风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第十二条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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