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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意义

我国二十多年农村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证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项制度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必须长期坚持。宪法也将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1.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和保持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才能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逐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结农村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给农民吃了“定心丸”。

2.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的重要保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就必须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承担义务的同时,能够真正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特别是加强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还对维护农村妇女的承包经营权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对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作了专章规定。

3.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还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只有农村经济繁荣发展了,才能形成对城市的有效供应;只有农民富裕了,工业产品才有更加旺盛的销售市场,才能带动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农村改革的成功和农村经济的繁荣,我们国家就不可能出现今天这样生机勃勃的局面。如果农业没有更大的发展,农村经济不能登上新的台阶,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和第三步发展目标就不可能顺利实现。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实行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以及土地承包的方式。

农村土地的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农村土地,从所有制关系上看,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从土地类别上看,主要是耕地、林

地和草地,也包括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养殖水面等。

农村土地中数量最多,与广大农民利益关系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土地,多采取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其突出出来表述。对于其他土地,如“四荒”地、养殖水面等则包含在“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总之,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都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

土地承包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方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承包本集体的土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方式进行承包。其主要特点是:(1)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男女老少,都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2)以户为单位承包。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承包的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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