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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摘要:马克思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提出了他的著名论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初学者往往认为,该论断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质,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思想最完整、最深刻的表述。本文则不以为然,而是试图从纵向梳理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过程,来透视这一论断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从横向梳理马克思对人的本质认识的三个层面:劳动、社会关系和需要的关系,来揭示人的本质丰富而完整的内涵,以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关键词:人的本质;自我意识;自由;理性;人;劳动;社会关系;需要

人的本质问题是马克思在创建科学理论的活动中所一直关注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马克思经历了一个复杂、艰辛的过程,揭示出多层面的丰富内涵。

一、纵向梳理: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过程——方法论的转变以《博士论文》为始,以《提纲》为终,这一过程又可分为三个阶段:

1、从《博士论文》到《德法年鉴》:人的本质是“自我意识”、“自由”、“人”1841年马克思写了《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的博士论文,这主要是出于当时反封建专制的政治需要。这时,他是青年黑格尔派的积极分子,深受自我意识哲学的影响,认为“人的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的神性。不应该有任何神同人的自我意识相并列。”《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开始直接投身现实的思想斗争和政治斗争。在1842年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他针对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反动本质,提出:自由是人类的精神特权,只有自由的出版物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精神;这一制度不是理性国家给人民颁布的法律,而是取消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仍然把国家和法看作正义、理性的代表,应当代表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而把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占了法的上风”斥责为“下流的唯物主义”。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在费尔巴哈的影响下,把市民社会、国家等社会形式视为“人的本质的实现”或“人的本质的客观化”,把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政治国家视为人的本质的异化。《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开始批判布·鲍威尔的宗教观,探索实现“人类解放”的道路,但他对人的基本观点是“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还明显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

总之,从《博士论文》到《德法年鉴》,马克思从一个初出茅庐的大学生到

①直接投身现实斗争,并在斗争中逐渐磨砺自己的思想。虽然在这一阶段马克思接触到大量社会现实问题,将等级、国家、法、宗教、市民社会等都纳入自己的议题中来,并且沿着唯物主义的方向逐渐深化;况且从“自我意识”到“人”也反映出马克思认识上的进步,但从抽象的理性、自由原则出发来界定人的本质却是马克思这一时期的基本方法。换言之,马克思虽然从以上一些现实问题中认识到人的重要性,但一论及人的本质又往往悬浮在这些现实问题的对立面上,结果陷入玄想与空谈。

2、《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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