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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

第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人,职工代表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1《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审查重大关联交易协议;检查重大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就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

(六)审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发表意见;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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