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大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
哈尔滨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2-02-26【生效日期】
2002-02-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哈尔滨市人大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
2002年2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应当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国家机关和各级组织必须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诚恳接受监督,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二章代表议案
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向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的范围是:
(1)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本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2)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中的重大事项;
(4)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方面的重大事项;
(5)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有关国计民生和公民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第五条议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只提出问题,没有方案(草案),不能作为议案提出。
第六条第六条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收集,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经主席团决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以后进行审议的代表议案,先由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主席团认为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代表议案和超过时限收到的代表议案,均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七条第七条已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八条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代表议案具有法律效力,承办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结果。常务委员会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人大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条第十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交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四个月内答复代表。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并在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十日内交有关方面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负责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发的专用纸,逐项填写,一事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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