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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管理制度

(试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印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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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一)用地规划管理篇

(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篇

(三)道路市政设施规划管理篇

(四)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篇

(五)建设工程批后规划管理篇

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用地篇

(二)详规篇

(三)市政篇

(四)附录

四、其他相关文件

(一)《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9]8号)

(二)《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0]2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梅市发[2011]44号)

(四)《关于加强梅州市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待颁发)

(五)《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六)《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梅市规[2009]53号)

(七)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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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规[2010]17号)

(八)《关于加强梅州市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的通知》(梅市规[2010]44号)

(九)《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规联[2011]1号)

(十)《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纪要(2011-7)》

(十一)《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高度、间距、面积误差处理的办法》

(十二)《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

(十三)《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十四)《关于调整个人自建住宅维修加固等零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的通知》(梅市规[2012]58号)

(十五)《梅州市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十六)《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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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一)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市化建设,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内外先进城市的做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梅县行政区域除外,下同)城市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遵守本制度,梅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应参照执行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管理

(四))原我市出台的《关于统一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办法的通知》、《关于的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主要街道建筑高度、面宽规划管理的通知》、《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关于梅州城区房地产项目规划核实违法超建的暂行规定》、《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通知)同时废止。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通知)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五)本制度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行。在2012年12月1日前我局收取的规划方案仍按照旧规定执行。试行暂定一年,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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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一)用地规划管理篇

第一章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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