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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

第一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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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开展月自评,并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予以记分。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月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中签署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未在三日内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对监理单位予以记分。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本企业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详附件1-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予以记分。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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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


(未完,全文共27169字,当前显示14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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