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定稿]
第一章总则
甲方:公司乙方: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通过协议,一致同意合资成立公司,特订立本合作合同。
第二章合资双方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本合同及合资公司各方为:
(一)甲方:法定地址:电话号码:法人代表:
(二)乙方:法定地址:电话号码:
法人代表:
第二条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并享有本合同的利益。
第三章成立合资公司
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致同意合资成立公司(简称合资公司)。
第四条合资公司名称为。公司(以工商部门最后核准名称为准)。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注册法定地址为:
第六条合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合资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合资公司的一切权益和财产归合资公司所有,甲乙双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和责任。甲乙双方按合资规定的利益分配比例分享利润。
第四章合资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宗旨通过科学管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合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经营围:
第九条公司章程。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东会通过后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遵守公司章程。
第五章注册资本及股份
第十条
(一)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
(二)甲方出资,占合资公司%的股份;乙方出资,占合资公司%的股份。
(三)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日内完成出资,并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无形资产出资要立项、评估、确认)。
(四)待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公司向出资双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利润分成与风险亏损承担第十一条
(一)甲乙双方按投资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即甲方得%,乙方得%。
(二)合资公司的风险和亏损也按甲方%,乙方%的比例各自承担。
第七章董事会
第十二条合资公司设董事会。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具体决定执行遵从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五条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八章监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方委派。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由方委派。)第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方提名,报请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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