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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障

人老后,体弱多病,又没有固定收入,极容易陷入贫困。所以,如何养老成为人生中极其重要的事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年老后有获得救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有成绩也有挫折;尤其是,1992年开始实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由于制度设计的先天缺陷,在向全国推广过程中被紧急叫停;农民本是交钱养老,却为制度设计的失误买单……

共和国辞典:养老保障

2011-10-26第52期共和国辞典.

50到80年代:农民养老没保障,职工国家全包

我国首部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宪法开宗明义规定了人年老后有获得救助的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能享受得到。在长达四十多年里,农民养老只能靠儿女,没有得到任何制度性保障。而国企工人及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获得

国家的财政支持。

探访“五保户”成了风景线

国有企业职工及事业单位人员养老由国家全包

1951年2月,我国颁布了第一个劳动保险方面的管理规定,即《劳动保险条例》。《条例》在养

老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由于历史条件原因,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制度,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是以单行法规和条例的形式逐步形成的。建国初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多数人员实行供给制,对其生、老、病、死、伤、残等各方面的困难由组织保证供给。1950年《中央级直属机关暂行供给标准》规定的

供给项目,就包括老年优待金、保健费等等。

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

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正式规定了退休职工的待遇标准。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拨款,个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农村养老的制度缺失

建国以来,农民为工业化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相关专题:《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二元户籍制度》、《二元义务教育》),年老后,理应获得国家的保障。遗憾的是,50年代至80年代,农民养老只能“自力更生”,只有极少数老弱孤寡残疾才获得集体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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