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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资料

人老后,体弱多病,又没有固定收入,极容易陷入贫困。所以,如何养老成为人生中极其重要的事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年老后有获得救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有成绩也有挫折;尤其是,1992年开始实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由于制度设计的先天缺陷,在向全国推广过程中被紧急叫停;农民本是交钱养老,却为制度设计的失误买单……

共和国辞典:养老保障

2011-10-26第52期

共和国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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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到80年代:农民养老没保障,职工国家全包

我国首部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宪法开宗明义规定了人年老后有获得救助的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能享受得到。在长达四十多年里,农民养老只能靠儿女,没有得到任何制度性保障。而国企工人及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

获得国家的财政支持。

探访“五保户”成了风景线

国有企业职工及事业单位人员养老由国家全包

1951年2月,我国颁布了第一个劳动保险方面的管理规定,即《劳动保险条例》。《条例》在养老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由于历史条件原因,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制度,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是以单行法规和条例的形式逐步形成的。建国初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多数人员实行供给制,对其生、老、病、死、伤、残等各方面的困难由组织保证供给。1950年《中央级直属机关暂行供给标准》

规定的供给项目,就包括老年优待金、保健费等等。

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正式规定了退休职工的

待遇标准。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拨款,个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农村养老的制度缺失

建国以来,农民为工业化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相关专题:《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二元户籍制度》、《二元义务教育》),年老后,理应获得国家的保障。遗憾的是,50年代年至80年代,农民养老只能“自力更生”,只有极少数老弱孤寡残疾才获得集体的保障。

对于老弱孤寡残疾的保障,主要依靠“五保”制度。这项制度始于1956年。1956年6月,一届人大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其第53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

穿和柴火的供给,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经济发展水平不是借口,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条件已成熟

农村养老保险长达四十多年的制度缺失,经济发展水平不是借口,而是政府的失责。

“从一些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丹麦、瑞典、葡萄牙与西班牙分别于189

1、19

13、1919与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这四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中国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与73.3%.欧盟15个成员国中大部分国家最初没有将基本养老保障制度。15个成员国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在时间上也存在着差别,大致从20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末。但同这些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平均农业劳动力比例、农业产出、人均收入等比较,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经济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这些国家的条件。因此,经济发展水平不是制约因素,中国农民之所以没有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是因为中国社会背后的价值追求。”(焦开山:《中国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的终结》,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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