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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新条例

实行士兵退役金制度

将原来地方政府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改为全军按规定标准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并建立了增发机制,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助。退役金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地方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调整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

将原来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范围改为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根据自愿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

完善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就业的退役士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相关税收、扶持小额贷款、给予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招收录用聘用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招收录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

将原来的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进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调整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高等教育院校的享受加分优惠;对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免收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对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培训的享受一定优惠,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享受学费、生活费等教育资助。

调整伤病残士官退休和供养范围

将原来的因战、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所有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调整为因战、因公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一级至四级残废等级的初级士官作供养安置。

完善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政策

将原来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保留1年学籍,扩展为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并享受调整专业、减免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免修公共体育和军事课程等优惠,参加国防生、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及军官人选选拔时优先录取。

调整安置经费保障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原来的地方财政承担为主,调整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退役金,并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重残重症退役士兵购(建)房等经费给予补助。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等经费。

完善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政策

设专章具体规范保险关系的接续行为。《条例》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放宽退役士兵安置落户条件

《条例》规定,服现役期间,因战致残、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四类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建立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安置任务的处罚机制

《兵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等等。

第二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一、安置对象

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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