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最终定稿]

第一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5]181号【发布日期】

2005-11-09【生效日期】

2005-11-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待开户银行确定后各地税务机关即可按本办法办理开户手续,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在银行开立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招标选定的商业银行或该商业银行因当地无其分支机构而委托的其它商业银行。

第三条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征收业务和账户管理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应职责明确,密切配合,相互监督。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税务机关开立、变更、撤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方税务局向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同一税务机关只能开立一个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税务机关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时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开户申请;

(二)机关登记证书;

(三)财政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文件;

(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财政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文件;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税务机关因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及其它开户资料发生变更,应于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税务机关因故撤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当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撤销之前进行资金清算,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书面申请撤销。

第三章账户的使用

第八条税务代保管资金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为履行征管职责,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它当事人收取的款项。其内容包括:

(一)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按现行规定交纳的发票保证金;

(三)纳税担保金;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

(五)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


(未完,全文共17809字,当前显示147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