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方案(定稿版)
第一篇:高温费方案(定稿版)**部
2016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方案
一、目的
为承接集团战略目标,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依据
1.鲁人社发【2015】
45号文件
2.安监总安健【2012】
89号文件、鄂人社发【2013】
39号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部在册在岗人员。
四、发放标准及要求
1.根据合同范围确定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①其中合同范围为**有限公司的员工,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140元/月/人;
②其中合同范围为***有限公司的员工,依据湖北省2013年《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有限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③劳务派遣员工根据所属派遣公司与集团所签订合同予以区分发放标准;
2.防暑降温费享受期限为6月、7月、8月、9月;
3.每月防暑降温费根据员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折算,并与当月工资一并兑现;6月份防暑降温费在发放7月份工资时予以补发;
4.防暑降温费纳入税前工资总额,并在工资核算表及工资条中单独列支;
5.当月产假、长病假等不在岗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五、其他
本方案其他未尽事宜及最终解释权归**部人力资源部所有。
**部
2016年8月16日
编制:审定:会签:
第二篇:高温费[定稿]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7)30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
[2007]18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三、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四、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高温季节保护职工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第三篇。简评上海高温费与独生子女费简评上海高温费与独生子女费。
一、高温费(上海涨至200元每月)
(未完,全文共5356字,当前显示12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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