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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 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机构

第一篇:第十一课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机构第十一课

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机构

课程简介。本节课主要学习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机构。在本节课你将了解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党的组织机构,明确党的结构和运作机制。

一、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已经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思想。1847年在正义者同盟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主要由恩格斯起草的新章程。章程规定同盟由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构成;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权属于中央委员会;各级委员会都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这些规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1864年,马克思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但是,他们都没有用过“民主集中制”的提法。第一个明确地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是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之初,由于组织松散软弱和处于秘密状态的特殊条件,列宁强调党要实行严格的集中制。1905年俄国革命爆发后,党的斗争环境发生变化,列宁适时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年9月,他在《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耶拿代表大会》一文中说:“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1906年3月20日,他又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一文中说:“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同年党的“四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载明:“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十月革命后,民主集中制推广成为各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二、党的组织机构

1.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党的中央组织主要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4)修改党的章程。(5)选举中央委员会。(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1/3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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