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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德宇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金盾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申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民申字第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德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金盾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张延扬,该社社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图文天下图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海天,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岳德宇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金盾出版社(以下简称金盾出版社)、杭州图文天下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文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岳德宇申请再审称:

1.原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侵权图书的实际销售者何冰珍为共同被告,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并且适用法律错误;

2.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图书非金盾出版社所销售,缺乏证据证明;

3.二审判决认定金盾出版社不承担侵权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岳德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金盾出版社提交意见称:

1.原审判决未遗漏当事人,审判程序合法;

2.金盾出版社未向图文公司批发过案涉图书;

3.金盾出版社不存在继续侵权行为;

4.岳德宇持伪造的购书发票诉讼,存在滥用诉权的故意。金盾出版社请求驳回岳德宇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一)关于当事人的追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只有在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岳德宇所主张的淘宝卖家何冰珍,仅系案涉侵权图书的销售者,与金盾出版社相较,其销售行为相对独立,且其承担的举证责任、民事责任亦相对独立,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故原审未依职权追加,并无不当。况且一审法院已经向岳德宇的代理人出具了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淘宝网店“雅轩阁图书”经营者何冰珍信息的调查联系单,但岳德宇并未申请追加,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岳德宇关于原审法院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难以成立。

(二)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本案岳德宇诉称金盾出版社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民三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继续销售侵权图书,要求金盾出版社承担继续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其提交的淘宝网订单信息及发票仅能证明淘宝网有卖家在销售案涉图书,但不足以证明该销售行为系金盾出版社所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判据此驳回岳德宇的该项诉请,并无不当。岳德宇关于原判未认定金盾出版社承担继续侵权责任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岳德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岳德宇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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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裕琨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乔娇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

(1999年11月22日[1998]知他字第6号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28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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