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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煤矿防治水规定十五项制度:探放水钻孔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一、钻孔质量验收依据

钻孔质量验收依照本矿制定的探放水设计进行验收。

二、验收人员职责

1、立足本职,工作严谨

2、严格按设计进行验收

3、严禁验收人员不检、漏检、假检

三、验收程序及范围

1、验收程序;探水队完成探水任务→防治水科验收→出具验收结果

2、验收内容:a、钻孔数目b、钻孔深度c、钻孔方位d、有无涌水现象e、钻孔直度f、钻孔眼位

四、验收文件管理

验收结果由防治水科制成台账统一管理。

五、考核处罚规定

1、对于验收内容有一处与设计不符,罚款100元,责令其重新进行钻探

2、两次不合乎规定,罚款300元,并停职学习

六、适用范围

本制度只适用于探放水验收工作。

七、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八、附:探放水钻孔工程质量验收单

第二篇: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孔)

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孔)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针,确保我矿探放水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探水作业规程》实施

2、探放水孔由地测科、安全科、钻探队、分管探放水矿领导、跟班矿长、驻矿安监员、安全指挥中心主任、采掘队队长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探放水设计》和质量标准严格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要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同意。未按规定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造假的,考核责任人1000元。

3、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探放水孔应重新钻探直到合格为止

4、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钻探队负责人必须与地测科联系。经地测科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地测科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钻探队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不予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500元。

5、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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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孔)

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当班负责人必须做好每个钻孔的施工详细情况、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探放水管理牌板》、《钻孔标识牌》,未完成钻孔施工记录和未填写各类牌板的,考核现场钻探负责人200元。

6、探放水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钻探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地测科,由地测科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70m,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7、探放水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钻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钻孔孔长度应不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填写的钻孔长度。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钻孔,且钻孔长度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钻孔长度,考核钻探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考核钻探队长1000元。

8、探放水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1,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为了杜绝水灾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物探先行、钻探跟进、探掘分离、不探不掘”的探放水原则,确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为便于保证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规范,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连续性,进一步落实井下探放水责任制。特对井下探放水工作验收规定如下:

一、探放水设计必须合理、规范,在《探放水设计及安全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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