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教[2008]141号
各高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教育委员会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高校
奖学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7日印发附件
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是指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不含中央部委院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市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的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根据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一次性就业率及资助工作业绩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要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鼓励各高校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高校在实际执行中超过市级预算的资助经费,由各高校自行承担。市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第六条
高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设立“绿色通道”,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高校应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价实施细则,并制定学习成绩优秀的具体标准。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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