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盘龙分局行政赔偿程序(试行)
第一篇: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盘龙分局行政赔偿程序(试行)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盘龙分局行政赔偿程序
(试行)
一、受理机构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盘龙分局
二、受理范围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申请材料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四、受理期限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中
1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1.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本市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
(三)、
(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许可证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篇:漳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文分局2004年漳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文分局2004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部暑,今年,国土资源系统将继续深入开展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现结合我局行风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未完,全文共9987字,当前显示13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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