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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小微企业转贷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当前我行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存在的过桥融资非正常还款问题(以下简称非正常还款问题),规范还款方式,着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贷款转贷中“先还后贷”造成的资金周转压力,改进信贷管理,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2年第1号令)、《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6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各类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对实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存量流动资金贷款,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合法程序的项目,与借款人协商转化为固定资产贷款,或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并根据借款人预期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实行“至少半年还本付息一次”;不符合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1要比照固定资产贷款进行贷后管理,与企业协商签订按季或半年的还款计划,逐步压缩收回。

第四条整贷整还、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现金流明显不匹配的存量贷款,要重新进行流动资金需求调查,精确测算贷款需求额度,通过展期或重新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之与资金回笼周期相契合。

第五条借款人出现临时性周转困难,但还款意愿和长期还款能力尚正常的,可给予一次展期或适度延长贷款期限,并转入关注类。

第六条借款人贷款不欠息,但经营状况出现明显恶化的,将此类非正常还款问题贷款归入特别关注类贷款管理;已经停产、不配合机构处臵工作的借款人,必须调入不良贷款,并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进行清收。

第七条对新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余额授信管理,定期根据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变化情况确定是否调整授信额度。借款人可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分次、循环取得流动资金贷款。

第八条对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良好的优质抵押类法人客户,可实行贷款到期前1-2个月企业提交续贷申请,经审查符合续贷条件的只需归还30%-50%的本金,剩余贷款可办理转贷手续,但期限不超过6个月。续贷条件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基本户开设在我行;

2、净现金流量与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正值;

3、在我行日均存贷比不低于10%;

4、货款归行率不低于60%;

5、能提供经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

6、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盈利能力正常;

7、没有涉及财产纠纷、诉讼等事项;

8、必须为借款人自有房地产抵押

9、重新办理有效财产抵押登记手续

10、在其他银行无贷款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要求独家承贷或以银团方式发放,并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严控多头授信、超额授信。

第三章罚则

第十条前台调查部门应切实了解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的实际用途,因调查不力导致将短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短借长用,严肃追究调查、授信等相关人员责任;对借款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压缩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或执行加罚息等。

第二篇:农商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依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指引、农商行《章程》,并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对农商行实现既定目标可能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本办法主要关注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农商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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