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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农牧民资金补助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群众自建为主,国家补助和社会帮扶为辅的原则。受灾农户

是重建维修住房的主体。要广泛发动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开展对口援建、邻里互助、帮工帮料,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受灾农户重建住房。

2、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步扶持原则。重建维修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受灾严重的县乡村,兼顾一般灾区,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补助对象;优先安排无房户、优抚对象、特困户和遇难者家庭、伤残者家庭等政策照顾对象。坚持先民房后公房,先整村(组)后散户,先重灾后轻灾,先重建后维修,先基本房后辅助房。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的原则。参照灾后重建农牧村住房建设的指导模式和设计样板,选择重建方式。要充分考虑受灾群众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本着节约、实用、适度超前和安全的原则,合理分配资金,坚持量力而行。要确保灾区群众住房建设规模和面积达到户均三间的最低标准。

4、坚持明确责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重建维修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政府,乡、村负责组织实施,动员群众建立住宅建设互助组开展重建维修。县(市)政府要成立农户住房重建工作领导机构,及时协调有关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重建维修进度和质量。

5、坚持严格管理项目资金、控制国家补助标准的原则。群众住房建设要以乡为单位制定重建和维修方案,以自然村为单位确定住房建设的户数和补助资金计划,实行县级初审,州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州上依据各县(市)重建和维修方案,下达投资计划。民政部门和有关县(市)依据州上下达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组织施工和验收。从严控制国家补助标准,不准超过政策范围和标准进行补助,全州实行统一的补助标准和口径。

6、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农村居民房屋受损情况由受灾户申报,村委会组织群众逐户调查核实和评议,公示灾评结果。重建维修资金补助政策、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及对农户的补助数额向群众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审计监察部门监督。州、县民政部门接受的所有捐款(除个别有特定指向的捐款外)和州县财政配套资金,纳入重建资金范围,统一划归州县教育系统,全部用于全州教育事业的恢复重建项目。

二、资金来源

1、中央补助的农村受灾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受的各类捐赠资金,组织部门接受的特殊党费中补助甘南用于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

2、省、州财政预算安排的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和调剂资金;县级财政配套的用于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

3、地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受的各类捐赠资金;组织部门接受的特殊党费

4、州级整合的部分扶贫、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

5、对口支援地区援建资金中用于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

6、震后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7、其他渠道筹集的指定用于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

三、补助范围

本办法确定的政策适用于甘南州地震灾区因灾损毁的农牧村住房重建维修。安排补助资金的范围是:

1、农牧民住房因地震倒塌、局部倒塌或严重破坏无维修价值造成无房的农户,列入重建补助范围

2、原村庄因地震原因已经不适合居住,需要异地搬迁或整村搬迁的农户,无论其房屋破坏程度如何,全部列入重建补助范围

3、农牧民住房因地震造成一般损坏(部分承重构件有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的农户,按不超过三间列入维修补助范围

4、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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